为方便广大参保群众了解医保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进行了梳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保障标准
住院费用 | 医院 类别 | 市内住院 | 省内市外住院 | 省外住院 | 年度 封顶线 | |||||
起付线 (元) | 出院直报比例 | 起付线 (元) | 出院直报比例 | 起付线 (元) | 出院直报比例 | |||||
转诊人员 | 未转诊 | 转诊人员 | 未转诊 | |||||||
一级 | 300 | 80% | 300 | 80% | 75% | 500 | 75% | 60% | 6万元 | |
二级 | 600 | 70% | 600 | 70% | 65% | 1000 | 65% | 50% | ||
三级 | 1000 | 60% | 1000 | 60% | 55% | 3000 | 55% | 40% | ||
备注:1.费用保障范围为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即:医保三大目录内的医疗费用; 2.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在参保地、就医地均享受市内住院保障政策; 3.市外急诊抢救、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儿童及精神类疾病患者视同为转外就医; 4.未直报,手工报销时(生育、外伤除外)报销比例较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 | ||||||||||
普通门诊 | 参保人每年可以报销120元(之前为60元,2023年7月1日起调整为120元。调整前已经用完60元的,7月1日以后可继续使用剩余的60元),按70%比例报销,用完为止,年度不结转。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标准
类别 | 病种 | 年度 封顶线 | 报销比例 |
Ⅰ类 (7种) | 1.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覆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 | 60000元 |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按患者实际费用中符合“三个目录”部分的费用以70%比例予以补偿,超过限额后医保基金不再补偿。 |
2.再生障碍性贫血;3.血友病;4.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5.恶性肿瘤放化疗;6.白血病;7.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 20000元 | ||
Ⅱ类 (19种) | 1.苯丙酮尿症 | 14000元 | |
2.精神分裂症;3.抑郁症;4.躁狂症;5.脑瘫;6.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7.肝硬化(失代偿期);8.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9.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10.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11.强直性脊柱炎;12.重症肌无力;13.股骨头坏死;14.性早熟;15.分裂情感性障碍;16.偏执性精神病;17.双相(情感)障碍;1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9.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10000元 | ||
Ⅲ类 (19种) | 1.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2.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3.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4.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6.糖尿病伴并发症;7.椎间盘突出;8.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9.耐药性结核病;10.癫痫;11.甲亢(甲减);12.克山病;13.大骨节病;14.布鲁氏菌病;15.支气管哮喘;16.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7.重症帕金森氏病;18.老年痴呆症;19.银屑病。 | 3000元 | |
Ⅳ类 (7种) | 1.黑热病;2.克汀病;3.包虫病;4.氟骨症;5.砷中毒;6.疟疾;7.普通肺结核。 | 2000元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标准
普惠待遇政策 | 倾斜待遇政策 | 保障范围 | ||
起付线 | 补偿基数 | 报销比例 | ||
5000元 | 0-1万元(含1万元) | 60% |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不设封顶线。 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大病保险最高支付2万元。 |
1-2万元(含2万元) | 65% | |||
2-5万元(含5万元) | 70% | |||
5-10万元(含10万元) | 75% | |||
10万元以上 | 80% | |||
使用协议期内“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政策
使用情形 | 支付政策 | 不予支付政策 |
住院使用 | 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常规乙类药品及所住医院相应报销比例结算;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不需医保经办机构审批,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同结算。因特殊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外购“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也应与当次住院费用一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单独记录和上传谈判药品费用明细。 | 1.门诊未经审核备案使用此类药品的; 2.不符合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而责任医师开具了此类药品的; 3.不符合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而参保患者自行购买此类药品的; 4.参保患者在非指定医药机构购买使用此类药品的; 5.经责任医生评估病情不需继续使用此类药品但参保患者仍自行购药的; 6.医保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
门诊使用 | 参保患者门诊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实行单独审批,报销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报销,年度支付限额5万元。属于门诊慢特病病种用药范围的,不挤占门诊慢特病年度限额,但不得将谈判药品剩余自付部分纳入门诊慢特病重复享受报销政策。 | |
同时使用2种以上 | 参保患者经审核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肿瘤靶向治疗药品,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1种药品的医疗费用,确需同时使用2种以上药品的,经临床专家评估后方可支付(年度支付限额5万元)。 | |
谈判药品仿制药 | 谈判药品仿制药参照同通用名称的谈判药品管理及支付政策。原则上,谈判药品仿制药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称谈判药品原研药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价格高于同通用名称谈判药品原研药的,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